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洋检公诉刑诉〔2015〕13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生于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11321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仪陇县人,户籍地四川省仪陇县**镇**村**组,现租住洋县洋州镇**村**组**路**号。2012年1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3500元;2013年10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南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2000元。2015 年5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5年6月26日被洋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1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摩托车到洋县龙亭镇杜村十组村民付某某家,敲门无人,从房后的一间瓦房爬到二楼窗户进入室内,盗得现金12300元,价值2240元金项链一条,以上共计价值14540元,后原路返回逃离现场。所盗金项链隐匿,所盗赃款全部挥霍。
2、2015年2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摩托车到洋县洋州镇贯溪村一组村民王某某家,敲门无人,从房后土坡上溜到王家后院内,顺着落水管爬到二楼窗户,进入室内,盗得现金3000元,价值2400元金项链一条、价值650元小米2S手机一部,以上共计价值6050元,后由原路返回逃离现场。所盗金项链隐匿,所盗赃款全部挥霍,所盗小米2S手机案发后已追回发还失主。
3、2015年5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摩托车到洋县槐树关镇二合村一组村民任某某家,敲门无人,用液压钳剪断北边窗户防盗护栏1根,由此进入室内,盗得现金1600元,价值760元黑色金立手机一部,以上共计价值2360元,后原路返回逃离现场。所盗赃款全部挥霍,所盗金立手机一部案发后追回已发还失主。
4、2015年5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摩托车到洋县槐树关镇麻底村7组村民苏某某家,敲门无人,用液压钳剪断南边窗户上的两根防盗护栏,由此进入室内,盗得现金200元,后由原路返回逃离现场。所盗赃款全部挥霍。
5、2015年5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摩托车到洋县龙亭镇高沟村村民马某某家,敲门无人,便用液压钳剪断后窗的两根防盗护栏,由此进入室内,盗得现金1600元,后由原路返回逃离现场。所盗赃款全部挥霍。
6、2015年5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摩托车到洋县龙亭镇索溪村村民宋某某家,趁其家无人之机,用液压钳剪断后窗的两根防盗护栏,进入室内,未盗财物,由原路返回逃离现场。
7、2015年5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摩托车到洋县龙亭镇索溪村村民黄某某家,敲门无人,便用液压钳剪断后窗的两根防盗护栏,进入室内时,将窗口的铁盆碰翻在地,听室内有人遂逃离现场。
8、2015年5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摩托车到洋县龙亭镇安山村一组村民雍某某家,敲门无人,便将一根长木棒搭在雍家二楼窗户,爬到二楼窗户进入室内,盗得现金1700元,后由原路返回逃离现场。所盗赃款全部挥霍。
9、2015年5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摩托车到洋县龙亭镇龙亭村十组村民曾某某家,敲门无人,便由房后院墙爬上二楼阳台,又从二楼阳台的窗户进入室内,盗得价值2200元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300元得卡西欧ES10数码相机一部,以上财物共计价值2500元,后由原路返回逃离现场。所盗戴尔电脑出售他人得赃款600元已挥霍,所盗卡西欧数码相机一部案发后已追回发还失主。
10、2015年1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摩托车到洋县白石镇白石村二组村民刘某某家,敲门无人,便撬坏北边窗户上的两根防盗护栏,由此进入室内,盗得现金26000元,后由原路返回逃离现场。所盗赃款隐匿。
11、2015年5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摩托车到洋县戚氏镇五郎庙村十组村民刘某甲家,敲门无人,便翻入房后院内,用锄头撬坏房后窗上的一根防盗护栏,由此进入室内,盗得现金3550元,后由原路返回逃离现场。所盗赃款隐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勘查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作案11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达585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斌
2015年9月15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羁押洋县看守所;
2.案卷三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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