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55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71995********,苗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镇**村**组**号。2019年12月5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收缴弹簧刀一把。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1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某进入被害人杨某某位于临海市**镇**村**号家中,窃得软壳红利群香烟6包,硬壳中华香烟1包。
2、2019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某进入被害人吕某某位于临海市**镇**村**号家中,窃得一枚黄金戒指和现金约人民币3100元(包括硬币约人民币500元)。2020年4月9日,被扣押的硬币403.7元已返还给被害人吕某某。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资料、车辆轨迹、证明文件、刑事检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等;
2.证人庭某某、韦某某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害人杨某某、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巧丽
检察官助理:周拓
2020年4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证据2册及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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