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6196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浙江省建德市**镇****号。2005年6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09年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09年1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1年3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至建德市寿昌镇海螺粉磨站旧址,盗窃电缆线后逃离现场,后剥皮为铜线卖,共获得铜线37千克。经建德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1480元。
2、2019年10月1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至建德市寿昌镇海螺粉磨站旧址,盗窃电缆线后逃离现场,后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获铜线16千克和未剥电缆线一根重8.5千克。经建德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944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已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重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刑事判决书及照片等;
2、证人孙某某、廖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傅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7、鉴定结论:价格认定结论书;
8、电子数据:录音录像制作说明书、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佳 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建德市看守所。
2、案卷三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
4、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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