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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881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怀远县**镇**村**组**号。曾犯妨害公务罪,于2008年6月30日被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9年5月23日刑满释放;犯强奸罪,于2009年10月29日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7月8日刑满释放;因敲诈勒索行为,于2018年4月4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于同月21日、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中午,被告人王某某行至瑞安市飞云街道桥东村望江北路1巷1号的谢某某住处,潜入室内,窃取被害人谢某某放在一楼客厅桌子上的苹果手机1部,现手机已追回并发还失主。经估价,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483元。

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在瑞安市飞云街道东风村开心网吧内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桂芳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住所: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移送卷宗目录和起诉意见书各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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