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315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诸暨市**街道**村**号。2009年6月16日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2月19日因吸毒被桐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2年1月5日因吸毒被诸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2年1月9日因吸毒被桐乡市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2013年4月2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11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6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9年7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20年3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8月25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本市**镇**村**号边某某家,趁无人之际,窃得二楼卧室抽屉内的黄金戒指3枚,共计价值人民币7786元。
案发后,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照片,取样清单,收条,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价格认定书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诸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频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其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故对被告人王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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