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一部刑诉〔2020〕110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80********,穿青人族,文化程度小学,住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镇**村**。曾因强奸罪、脱逃罪于2008年被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盗窃于2017年6月4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本案于2020年7月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行至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洋湖塘村上街路X210号101室被害人杨某某家中,趁四周无人之际,推门进入屋内,将放在卧室床上的2300元现金盗走后逃离。
2020年7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孝顺镇中街村胜利巷1号105室被传唤到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银行账户明细、归案经过、前科材料、谅解书等;
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盛娅莉
检察官助理:潘雅丽
2020年7月1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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