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二刑诉〔2020〕Z16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06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住万宁市**镇**区。因本案,于2020年5月1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次日被万宁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天,因涉嫌盗窃罪,经万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9日被万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林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9月15日对林某甲撤回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进入**工地里偷了8袋扣件,11时许,打电话让林某甲开车到**内帮其拉东西,然后,林某甲驾驶一辆本田商务车到**会所公交车站旁,二人合力将8袋扣件搬上车,接着,林某甲开车离开时在凤豪大桥岗亭处被抓获,而被告人王某某适时逃脱后又于当天23时主动投案,8袋扣件被追回退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的8袋扣件共485套,价值人民币为232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扣件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许某某、林某乙、林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笔录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穆敏
检察官助理:许丽丽
2020年9月18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万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的8袋扣件已发还被害人范某某,扣押的琼A7****商务车已发还给车主林某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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