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Z81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9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村**组**号,捕前住原籍,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6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被害人谢某某联系被告人王某某帮忙办理贷款业务。2020年4月24日王某某帮谢某某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申请人民币45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贷款,同时,王某某又在**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帮谢某某申请了137000元的贷款。**保险的45000元贷款于2020年4月24日当天转入谢某某的光大银行账户,王某某利用谢某某的身份信息注册了支付宝账户,并用自己的手机登陆该支付宝账户并绑定谢某某的光大银行账户,私自将该银行账户内的45000元转入谢某某的支付宝内供王某某个人使用。**的贷款于2020年4月27日转入谢某某的光大银行账户。王某某未明确告知谢某某上述贷款具体情况,只在2020年4月27日将**贷的137000元中的45000元转给谢某某,剩下的92000元中,王某某将91911元通过谢某某的支付宝转出归自己使用。2020年5月27日,王某某分期还了一个月的贷款。2020年6月28日,因贷款未按期偿还,**工作人员打电话向谢某某催还贷款,此时谢某某才发现王某某以谢某某名义另外贷款了137000元。2020年6月30日,谢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6月30日,王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020年7月5日,王某某家人将剩余的贷款还清,谢某某对王某某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80000元人民币;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查获经过、接处警记录、银行账户明细、收据、谅解书、提取笔录、申请贷款的资料等;3.被害人陈述:谢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曾某某、陈某某、黎某某、符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盗窃他人钱款137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海威
书记员:韦莉玲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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