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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19〕74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街道办事处****组,捕前住三亚市****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8月3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1月30日至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三亚市**路**宿舍旁**楼**楼**号**理发店应聘美发师工作,在店外等候期间,其发现被害人黄某某将一部黑色IPhone 8Plus手机放置在走廊外长桌上,王某某趁被害人黄某某及其同事进店内工作时,将被害人黄某某的手机装入其随身携带的工具袋中盗走后逃离现场。2019年8月19日12时许,民警在三亚市**巷**号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并当场扣押其盗窃的黑色IPhone 8Plus手机一部。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37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IPhone 8Plus手机一部;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报案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指认照片、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方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证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海威

检察官助理:尚晓光

书 记 员:韦莉玲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涉案手机现存放于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新风派出所;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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