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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公诉刑诉〔2018〕43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1021988********,汉族,小学,海南省海口市人,家住海口市美兰区******小区****房,现住海口市美兰区******号,因盗窃嫌疑,于2018年4月1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4月2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申某某相识后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共同居住于申某某租住的海口市龙华区**路**房。2017年12月开始,王某某沉迷赌博,产生了盗窃申某某财物用于归还赌债并继续赌博的念头,后多次趁申某某不备,盗窃申某某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7年12月26日至2018年4月2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被害人申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在自己的手机上登录申某某的支付宝账号,将申某某银行卡内的存款共计人民币142525元转入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后,用于归还赌债及赌博。

二、2017年12月14日至2018年3月5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被害人申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申某某放在出租屋内的一张工商银行卡盗走,并到国贸北路与玉沙横路交叉路口中国工商银行的ATM机上,多次取款共计人民币18900元,用于归还赌债及赌博。

三、2018年2月中旬的一天,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将申某某放在出租屋内的一条黄金项链(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067元)盗走后拿到海口市龙华区**路**典当行典当,获得人民币8000 元,后将笔钱用于归还赌债及赌博。

2018年4月10日,公安民警传唤王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王某某家属赔偿申某某人民币70000元,获得申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商品销售单、银行流水账、收条及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申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察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7149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瑞德

 

2018年6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 随案移交全部案卷材料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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