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7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略阳县**乡**村**号。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0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8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坪山区**街道**社区**路***便利店门口的长椅休息时,发现被害人陆某某在长椅上睡觉,且手臂上放着一部灰色联想Z5s手机,被告人王某某趁人不备,将被害人陆某某的手机盗走后离开。
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坪山区**街道**路**号附近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的手机(已发还);2.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的身份材料、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武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深圳市坪山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8.视听资料:光碟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扬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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