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264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61981********,汉族,小学文化,在本市无固定职业和住所,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地区**自治县**镇**村**号。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9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6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至2019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在本市福田区盗窃电动自行车。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5月26日2:09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深圳市福田区**路西北侧人行道,盗窃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台铃牌电动自行车(被害人自述2017年6月以1500元人民币购买)。
2、2019年7月6日22:18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深圳市福田区**坊**栋楼下过道,盗窃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自行车(被害人自述2019年5月以900元人民币购买);
3、2019年8月11日22:06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深圳市福田区**路**地铁站**出口北侧人行道,盗窃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台玲牌电动自行车(被害人自述2018年11月以1600元人民币购买);
4、2019年8月31日1:40许,被告人王某某与覃某受(另案处理)在深圳市福田区**地铁站**出口附近人行道,盗窃被害人郑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爱玛牌电动自行车(被害人自述2019年5月以2100元人民币购买);
5、2019年9月17日17时许,被害人王某某在深圳市福田区**路**中心门口人行道,盗窃被害人姚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台铃牌电动自行车(被害人自述2019年以约2100元人民币购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前科劣迹情况说明,犯罪前科材料,视频研判通报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等5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人脸图像比对);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搜查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光盘 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到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王某某系累犯和盗窃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犯罪事实、情节,以及认罪、认罚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九个月至十一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裔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十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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