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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华检刑诉〔2019〕235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5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镇**村**号,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小区**,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8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17时47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深圳市龙华区**街道**村**网吧,趁被害人伍某某熟睡之际,将伍某某放在网吧桌上的一部黑色华为畅想9PLUS手机(无法估价)偷走,后将手机出售所得钱款用于日常开销。2019年8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2019年8月3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深圳市龙华区**街道**区的**电器冷气安装维修部,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姚某某平放在店铺桌子上的一部银色魅族手机(无法估价)偷走,后将手机出售所得钱款用于日常开销。

2019年8月4日16时24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深圳市龙华区**街道**花园**烧烤店,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张某某放在店铺收银台上的一部灰色华为手机(无法估价)偷走,后将手机出售所得钱款用于日常开销。

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行政拘留届满后,民警在深圳市拘留所将王某某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笔录、监控视频截图、中止通知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姚某某、伍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及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泽丰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补充材料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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