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126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41990********,汉族,受教育状况不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镇**村**, 2013年时因盗窃被龙岗公安分局行政拘留5日;2019年时因盗窃被龙岗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月**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6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0日至23日,被告人王某某租住在深圳市龙岗区荷坳*路*号*房。该房为四个卧室的房间,住户为被害人罗某某一家,王某某租住在3号卧室。
2020年1月23日上午11时许,王某某使用一把螺丝刀将 2号卧室门的挂锁撬开后进入该卧室,将被害人罗某某的一个手链、一只手表、一包葡萄干、三瓶沐浴露、三瓶洗发水、两瓶香水、一个背包拿到自己租住的3号卧室。当天下午17时许,王某某又使用该螺丝刀将1号卧室门撬开,并将被害人罗某某的现金人民币1700元、身份证、医保卡、银行卡、皮箱盗走。经鉴定,洗发水、沐浴露、香水、背包、手链、手表等价值人民币1602元。
另查明,2019年1月23日,王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西社区**电子厂*宿舍内,向被害人周某某借用手机,随后趁周某某不注意,将该手机盗走。并使用手机的支付宝消费人 民币461.65元。经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642元。后王某某被抓获,并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文书、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2、被害人罗某某、周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静
(院印)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随案移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5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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