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二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1年5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6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村**号,现租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路**园**栋**。因犯盗窃罪,于1988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1996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吸毒,于2019年9月2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2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9月24日3时许,在本市武昌区**路**小区**栋**单元,翻窗入户,进入M** S** B**夫妻租住的上述单元**室的阳台欲行窃,被M** S** B**当场抓获,并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和抓获经过;2、被告人王某某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韩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M** S** B**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单处或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王某某有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七个月期,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超

检察官助理:王胄鑫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被监视居住于上述住址,联系电话1387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6、被害人的基本信息(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详见卷宗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