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开检公刑诉〔2021〕2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4196520605071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武汉**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街**村**号,现住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街**室。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拘禁罪,于2008年10月12日被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6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 2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军山街***路和***路“十字”路口,采用吊装拖运方式将湖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放在该路口两侧及另一相邻路口三根价值共计人民币16268元的螺旋焊管盗走,后将上述焊管出售至废品回收站,并获得赃款5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被告人身份材料、到案、破案经过、指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谅解书、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指认赃物照片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宁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价格认定结论书的鉴定意见;5.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宪
检察官助理陈奕雄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街**室。电话15107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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