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浠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51991********,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住浠水县**镇**村**组**号。因盗窃,于2007年被上海公安机关劳动教养一年;因盗窃,于2010年被黄冈市公安机关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26日被黄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浠水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丁司垱镇庙龙村四组,发现被害人某某甲的房屋较破旧,便临时起意绕到屋后将木窗栅栏掰断,从后窗攀爬进入到房屋右侧卧室内,后发现床垫下装有16300元现金的皮质手提袋并盗走,将盗取的16300元现金全部挥霍。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其女友主动向公安机关退还全部赃款16300元,并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某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户籍材料、到案经过、违法犯罪情况查询、扣押、发回清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某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某某甲的陈述;4.现场指认照片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现场监控视频光盘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翻窗入室的方式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且认罪认罚、同种犯罪的累犯、积极退赃、被害人系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人、盲人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并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杰华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浠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附卷移送。
4.值班律师手续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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