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州检刑诉〔2020〕69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6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村**组,现住襄州**园**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4日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从襄州区襄州**小区**栋**单元**室的家中出来到本单元停车棚,因自己的摩托车打不着火,王某某步行至11栋1单元的停车棚,将一辆蓝色安琪儿牌电动车盗走。经襄阳市襄州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电动车被盗时价值21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购车收据等书证;2.证人毛某某、邵某某的证言;3.监控视频;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聂晓莉
检察官助理:吕秀秀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襄州**小区**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5608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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