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王某某,女,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2195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南县**乡**村第**村民小组。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29日被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电话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至2020年8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捡拾废品途中,在被害人刘某某经营的“刘黑土菜馆”饭店盗窃作案3次,盗得衣服、浴巾、锅铲等物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20年7月23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在捡拾废品途中路过“刘黑土菜馆”饭店,将晾晒在饭店旁边的衣物、浴巾盗走。

2020年8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捡拾废品途中路过“刘黑土菜馆”饭店,趁饭店无人之际,将灶台附近的“白猫”牌洗洁精1瓶盗走。

2020年8月2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捡拾废品途中路过“刘黑土菜馆”饭店,将饭店灶台上的锅铲1副、“龙牌”老抽1瓶盗走。

2020年8月29日,被害人刘某某报警后,公安机关通过调取视频监控确定了被告人王某某后,将其口头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清单、提取笔录、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院印)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11737****;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2册、检察审查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