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住道县**镇**路**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9月7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双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8日被双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王某某在2007年因犯盗窃罪被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本案由双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7日上午8时许,在双牌县**乡市场,被告人王某某尾随失主赵某某,在赵某某弯腰买水果时,王某某用身上的黑色挎包做掩护,将赵某某提包内的钱包窃走,钱包内有现金600余元、OPPO粉红色手机一台、赵某某身份证一张,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60元。2020年9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双牌县公安局抓获归案,被盗手机被公安机关追缴返还给失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交代了其扒窃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盗物品照片;2.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赵某某的证言;4.失主赵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等其他相关刑事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玉俊
检察官助理:黄文飞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双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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