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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刑一检刑诉〔2020〕388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邱阳,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11998********,汉族,初中肄业文化,住湖南省长沙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6日被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7日,因王某某患有****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取保候审;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有关规定,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至深圳市南山区**宠物店,将被害人邓某某购买的3只布偶猫(未鉴定出价格)拿走。

2020年5月12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区公安分局对其立案侦查并网上追逃;2020年5月1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2020年5月17日,因王某某患有****,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对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

2020年8月7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至本市天心区白**晶城旁的彭科明口腔诊所,将被害人宋某某(即店主)放在该诊所茶几上的1台深空灰IPHONEX手机偷走。被告人王某某将所盗手机以人民币1480元的价格销赃给唐某某。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005.6元。

2020年8月11日,公安民警在本市**西路**经典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同日,公安机关扣押被盗手机并将被盗手机发还给被害人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布偶猫照片、被盗手机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无实物价格认定函、终止通知书、作案监控截图、指认作案现场照片、指认被告人王某某的照片、营业执照、微信聊天记录、购买布偶猫转账截图、微信转账截图、门诊病历、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公安系统人员电子档案;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唐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邓某某、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作案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维

2020年11月19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案卷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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