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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某某,女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湛江市麻章区******士多店收银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住湛江市遂溪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于2019年12月2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应聘到湛江市麻章区**路**号**士多店做收银员。由于王某某在网络上赌博输了很多钱,为了还清赌债,从2019年7月17日起,王某某趁没有人在店里时多次通过手机微信找零和微信红包充值方式将店里的收入转走,金额共 1193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 被害人陈述;3. 辨认笔录;4. 指认照片;5.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6. 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斯

2020年1月10

附: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证据目录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开示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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