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牙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4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住牙克石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牙克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牙克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2日14时1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到牙克石市批发市场**号库**水果店购买水果时,将店主唐某某掉落在地上的彩金项链盗走。经鉴定,彩金项链价值人民币4409元。案发后,涉案项链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被害人对王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德宝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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