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检公诉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61963********,东乡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东乡族自治县**乡**村**社**号,暂住兰州市七里河区**沟**号。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2020年4月10日因病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乘坐兰州市129路西行公交车行至兰州市七里河区上西园附近时,趁乘客被害人马某某不备,盗窃其裤子右侧口袋内黑色钱包1个,内装现金人民币约300元,及银行卡2张、身份证、驾驶证等物品。作案后,钱包等赃物丢弃,赃款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海州
书记员:马英俊
2020年4月13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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