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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60********,汉族,高中文化,靖远县**电力提灌站调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靖远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系靖远县水利局**电力提灌站工作人员,2019年7月底至8月初,王某某利用其在**电力提灌站工作之便利,将放在站内后院及后院机房内的旧水泵、闸阀、电焊机等物品分两次先后盗卖给收废品的杨某某,王某某两次盗卖水利专用器材2.1吨,获得赃款2700元。经靖远县价格认证服务中心价格鉴定:由于认定标的已灭失,标的购置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具体品牌型号无法提供,故无法认定标的价格,通过对废旧金属收购价格进行调查,2019年8月份靖远县市场统一废铁收购价格为1.6元/公斤;故王某某盗窃财物价值336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退赔被盗财物部分经济损失7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杨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梁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国香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1383002****。

2.案卷2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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