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76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3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桐梓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到晋江市**镇**村**路**号,进入被害人方某某的宿舍内盗窃走人民币100多元。
2、2018年12月14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到晋江市**镇**村**路**号,进入403房间内盗走被害人杨某某宿舍的一部价值人民币550元的金色VIVOX6SPlusA手机。
3、2019年1月13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到晋江市**镇**村**路**号**宿舍楼,进入426宿舍盗窃走被害人赵某某一包价值人民币7.7元的七匹狼硬盒豪迈香烟;后进入427宿舍盗走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37元。
1月23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晋江市**镇**村宇宙网吧被抓获。案发后,涉案手机被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金色VIVOX6SPlusA手机的照片;
2.书证:抓获、侦破经过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
3.证人证言:证人洪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赵某某、杨某某、方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被告人辨认作案地点的照片及笔录;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芳
检察员:李科
2019年4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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