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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禹检一部刑诉〔2019〕7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87********,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镇**村**号,住济南市市中区**小区**室。2007年4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8年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与原漏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0年4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3年1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5年3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2016年9月17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18日因涉嫌盗窃被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并由禹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9月27日至2019年10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0日至2019年1月12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来到齐河县晏北街道办事处**铺村张某甲家、禹城市市中街道办事处**村李某某家及张某乙家进行盗窃,盗得现金共计146000余元。

1、2019年1月10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来到齐河县晏北街道办事处**村张某甲家中,将张某甲放在屋内箱子里的1000元现金盗走。

2、2019年1月12 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来到禹城市市中街道办事处**村李某某家中,将李某某家中卧室内橱子里的140000余元现金盗走。

3、2019年1月12 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来到禹城市市中街道办事处**村张某乙家中,将张某乙家中客厅衣柜内的5000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禹城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于某某、荆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张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价值达14600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齐志诚 

2019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随案移送涉案款物一宗(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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