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62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46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身份证号码320104194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街**号**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秦淮区**铺**幢**室)。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盗窃,于2013年11月被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盗窃,于2016年1月被行政拘留六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2月4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至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451号机场宾馆附近,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自行车一辆窃走。
二、2019年12月31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至南京市秦淮区长乐路132号五星电器附近,将被害人孙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自行车一辆窃走。
三、2020年4月23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至南京市秦淮区瑞金路6-1号南京市第一中学初中部附近,将被害人崔某某女儿停放在路边的捷安特牌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087元)窃走。
2020年7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发票等书证;
2.被害人崔某某、孙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秦淮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曲 伟
检察官助理:范慧媛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联系电话:15150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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