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定检一部刑诉〔2020〕528号
被告人王少岳,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22196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浙江省嵊泗县**镇**街**号。曾因盗窃,于2011年7月被岱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又因盗窃,于2016年9月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28日被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2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2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少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9时许,被告人王少岳因手头拮据,在本市定海区千岛街道勾山街伺机盗窃。在见勾山街239号百货店主被害人谭某甲将腰包放于该店收银台旁货架上后离开时,趁其不备,伸手窃得该包(内有现金人民币4000余元)后离开。
案发后,全部赃款被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套、自行车、鸭舌帽;2.书证:人员档案、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谭某乙、韩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谭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少岳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少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少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少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少岳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海滨
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附:
1.被告人王少岳现羁押于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涉案物证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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