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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1〕28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30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9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利用与被害人彭某某分手后仍然持有其手机号码的机会,登录被害人彭某某的支付宝、京东账户,窃取支付宝账户所绑定的银行卡内资金累计14907.54元,窃取京东账户内“京东白条”资金累计14306.2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接受证据清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京东账户交易明细、支付宝账户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身份信息查询记录;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等笔录:手机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以恒

2021年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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