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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山东省沂南县人,农民,住沂南县**镇**村。2003年4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04年1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07年4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七十万元。2018年1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2019年6月12日刑满释放。于2019年8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被告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摩托车和盗窃来的摩托车先后来到莒南县**镇**小区**道口镇陈家湖社区,采取砸车玻璃进入车内盗窃的方式,共盗窃5起,盗窃摩托车一辆、香烟、防雨服和现金一宗,盗窃总价值2165元,车玻璃损坏价值共计405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莒南县**镇**小区**街楼处,盗窃文某某停放在此的鲁*****号二轮摩托车一辆,价值500元。

2、2019年8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到**镇**处,将被害人卢某某的鲁******轿车右前门玻璃砸坏,后爬进轿车内盗窃现金100元,车玻璃损失价值52元。

3、2019年8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盗取来的二轮摩托车来到莒南县道**镇陈家湖社区6号楼和1号楼北侧,先后将陈某丙、陈某乙、陈某甲的轿车玻璃砸坏,后爬进轿车内实施盗窃。其中陈某丙的鲁******轿车右前门玻璃损坏价值240元,未盗取物品;陈某乙的鲁*****轿车左前门玻璃损坏价值68元,被盗现金600余元;陈某甲的鲁******轿车左前门玻璃损坏价值45元,被盗白色将军香烟15盒,价值225元,被盗防雨服一件,价值40元,被盗现金7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价格认定书;视听资料;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文某某、卢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淑涛

2020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莒南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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