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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村**组,现住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村**组,2011年10月8日因敲诈勒索被西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2年8月5日减教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8月06日0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西安市未央区浐灞**,翻越铁栏杆围墙进入城墅**号楼**单元,趁**室吕某某家阳台门未反锁,家人熟睡之际入室,盗窃一个粉色旅行箱、金项链一条、飞度手表一块、华为手机一部、进口红酒两瓶、茶叶等物品(价值无法鉴定)后逃离现场。后被告人王某某将盗窃来的金项链、手表销赃,金项链销赃后获账款3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吕某某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4、证人某某某的证言。

5、监控视频截图、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家奎

2020年8月19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蓝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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