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诉刑诉〔2014〕116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51992********,汉族,初中文化,快递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镇**路**号**号。2014年5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该局于次日执行不批逮捕决定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5月16日16时,被告人王某某送快递到本市甘荫塘**园小区**栋**单元2楼2号被害人刘某某家中,利用刘某某不备之机,将刘某某放在家中客厅鞋柜上的一部苹果4手机盗走藏于楼下草丛中。刘某某发现被盗后报警将王某某抓获并追回手机。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132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户籍证明;
2.被害人陈述:刘某某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王某某供述;
4.鉴定意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32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筑煜
2014年10月29日
附:一、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8599****;
二、随案移送:1、公安侦查卷二册;
2、量刑建议书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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