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进检一部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江西省进贤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进贤县白圩乡大家园超市买菜时,将被害人胥某某遗忘在该超市的一个钱包拿走,该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040元和一部VIVO手机。经进贤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VIVO手机价值人民币305元。
作案后,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4月1日被进贤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指认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曾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胥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进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齐亮
检察官助理:付颖慧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刑事侦查卷宗共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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