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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船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91********,汉族,初中文化,遂宁市船山区人,住船山区**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遂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10日经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被遂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与受害人陈某某二人系四川**包装印务有限公司员工,二人居住在公司宿舍同一个寝室。2018年11月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由于网络赌博输了钱,便产生了偷同事陈某某钱翻本的想法,趁同事陈某某熟睡之际,找到陈某某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将其手机密码解开后,绑定了陈某某的银行卡,并更改微信支付密码,转走其绑定的卡内1万元人民币,后被告人王某某立即到网吧赌博将赃款全部输掉。11月5日上午10时许,王某某将此事告知陈某某,并承诺当天还钱。11月6日王某某请公司经理付某某出面与陈某某协商,由王某某每月归还陈某某3000元,请求陈某某不要报案,给其一次机会,并给陈某某出具一张1万元的欠条,取得了陈某某的信任,后王某某离职。2018年11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翻墙潜入陈某某宿舍,再次将其一部黑色苹果PLUS手机盗走。当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41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受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两次盗窃他人钱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雪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518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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