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847号

被告人某某1998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51998********,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邳州市**街道****2020年7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晚,被告人王某某至邳州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其朋友顾某某租住地,趁顾某某合租室友邹某某不在的情况下,进入邹某某房间,将邹某某放置在其房间梳妆台里的一条黄金项链及黄金吊坠盗走。经邳州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被盗黄金项链及吊坠价值共计人民币3845元。

2020年7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盗项链及吊坠收据、微信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杜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4.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

5.邳州市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运东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地;

2.全部案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