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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镇检刑检刑诉〔2019〕43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1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住涡阳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镇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5日被镇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29日被镇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7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镇安县**镇**村**组被害人陈某某家中,以给被害人陈某某家中用火纸驱除灾祸为名,采用调包方式,秘密将被害人陈某某现金15150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接处警登记表、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白某甲、张某某、贾某某、杨某某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某某、白某乙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陈高锋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在柞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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