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81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52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长兴县**镇**村**号。2018年3月31日因殴打他人被长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二百元;2020年1月26日因赌博被长兴县公安局罚款三百元;2020年1月26日因盗窃被长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本案于2020年6月2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至长兴县**街道**名邸**室何某某租房,采用钥匙开门的方式进入租房内,将何某某放置在床边铁架子底层的一个铁质储蓄罐取出,以用螺丝刀撬开的方式盗取储蓄罐内的现金人民币4700元;
2、2019年12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至上述何某某租房,采用钥匙开门的方式进入租房内,以倾倒的方式盗取储蓄罐内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
3、2020年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至上述何某某租房,采用上述方式盗取储蓄罐内的现金人民币4500元;
4、2020年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至上述何某某租房,采用插卡进入室内的方式进入租房内,将被害人何某某放置在床边床头柜里的现金人民币1700元和一枚金戒指(价值人民币1394元)盗走,盗窃所得财物价值人民币3094元。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作案4起,涉案金额1729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材料、估价鉴定意见书、调取证据清单、银行交易明细、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熊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勘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新航
2020年6月18日
附:
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长兴县看守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