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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新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11992********,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组,现住长春市九台区卡伦镇**,无前科劣迹。因涉嫌盗窃罪,经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8日被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长春市高新区维度桌球会馆做服务员时,乘会馆服务员未上班之机,将被害人赵某某存放在储物箱内的1根野豹牌“神兵G5型”台球杆盗走。被告人王某某将盗取的球杆通过咸鱼网上平台卖给毕某某,获得赃款人民币5000元。

2020年1月15日8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要离开维度桌球会馆不做服务员时,乘会馆服务员未上班之机,将被害人王某甲存放在会馆储物箱内的武藏牌“10P型”、美洲豹牌“BK3型”、美洲豹牌“黑科技前支型”、活塞“跳杆型”等4根台球杆盗走。

上述赃物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70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积极退赃、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2)扣押决定书、返还清单(3)户籍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5)谅解书、收条;

2.证人曹某某等二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长发价认刑字2010194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7700元,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东

检察官助理:曹新雨

(院印)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其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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