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一部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舒城县**乡**村**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以图财为目的,先后六次到长沙县黄兴镇接驾岭社区武广新都汇1栋二楼配电房,盗窃电线共计约20.6斤。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共计506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9月1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在上述配电房内盗窃电线约4斤。
2、2020年9月8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在上述配电房内盗窃电线约4斤。
3、2020年9月12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在上述配电房内盗窃电线约4斤。
4、2020年9月18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在上述配电房内盗窃电线约4斤。
5、2020年9月25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在上述配电房内盗窃电线约4斤。
2020年9月26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再次来到上述配电房盗窃电线,被该工地的工作人员发现。公安民警处警至现场,从被告人王某某处扣押了盗得的0.5斤电线,后发还给工地相关负责人。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的家属向被害人刘某某赔偿1000元,被害人对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现场指认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图财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双燕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267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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