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二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430105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长沙市开福区**路街道**路**号,现住长沙市岳麓区**路**小区**栋**单元**房。1988年1月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5年8月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2005年因抢劫、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8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7年4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6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被告人王某某身体内有异物,本院建议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撤回起诉。2020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现押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易某某、李某某(已判刑)、“田别”(身份不明,现在逃)商议到雨花区**(工人文化宫)公交站扒窃,四人到公交站寻找作案目标,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易某某趁受害人刘某某排队上车之际,王某某望风掩护,易某某扒窃受害人上衣口袋一台价值人民币572元的白色VIVO牌Y51手机后交给王某某,李某某伙同“田别”趁受害人周某某排队上车之际,扒窃受害人上衣口袋一台价值人民币1659元的玫瑰金色VIVO牌X6S手机,后四人一起将两台手机销赃到长沙市宝蓝街路边收购手机的女子,得赃款1600元,每人分得400元赃款,赃款均被挥霍。
案发后,王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周某某1659元,赔偿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5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收条等书证;2、证人尹某某、易某某、李某某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现场指认笔录及视频资料;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湘红
2020年9月8日
附项:
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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