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郊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311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住阳泉市郊区荫营镇馨宇小区*号楼*单元***。1999年因殴打他人被阳泉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10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9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9年6月12日,因故意划坏他人汽车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9年6月24日因盗窃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经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日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经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4日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及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0日13:50许,被害人赵某某从阳泉乡镇局车站乘坐车牌为晋C******的9路公交车,14:02许,被告人王某某从万通物流园公交车站上的该公交车,14:05许,赵某某走至公交车门处准备下车,王某某主动站至赵某某身旁用左手拿的手提袋遮挡赵某某视线右手扒窃赵某某上衣口袋内的vivo27plus手机一部,得手后迅速离开并下车逃窜。
2、2020年7月29日8:40至9:15左右,刘某某与其儿子乘坐在阳泉乡镇局乘坐晋C0980X(2053)的9路公交车回家。公交车行驶到三郊口时,刘某某发见其儿子的钱包丢失钱包内装有现金三百余元,四张银行卡、一张社保卡、一张王某本人身份证、一张购物卡及两张济南医院的卡。经侦查,发现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7月29日8:41从光大银行乘坐该辆公交车。在2020年7月29日8时47分从120急救中心下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振泽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物证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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