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南检公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419870824****,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商南县人,住商南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商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商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6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欲到同单元朋友龚某某家玩时,见龚某某家门掩着未上锁,便进入客厅喊叫无人答应,趁机将龚某某卧室衣柜里的6600元现金盗走。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谅解书等书证;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害人熊某某陈述;被告人王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考验期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南莉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居住于商南县**小区**号楼**单元**室,电话18109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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