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静检刑检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7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静宁县,住静宁县**镇**园*号楼*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静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静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原为静宁县某某公司水暖工,其利用维修管道之便,向他人谎称其认识宏达热源供暖有限公司内部人员可以便宜开暖,并向他人推荐昵称为“**”的微信(该微信实则为王某某本人注册使用),用于联系私自开通暖气。2017年10月至2019年12月期间,王某某先后通过昵称为“**”的微信向同意私开暖气的业主收取500-800元不等的费用,共计收取在静宁县德美润园、德美嘉园、建兴小区、紫轩嘉园、建兴明珠等小区内居住的43名业主的27500元,后其利用德美物业公司配备的锁闭阀钥匙和借用宏达热源供暖公司员工的锁闭阀钥匙,为上述业主中38家私自开通宏达供热公司暖气,非法供他人采暖。根据静宁县物价局静价发【2008】30号文件居民4元/月、每平米的规定,被告人王某某所盗窃的暖气价值共计23669.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追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物价局文件、宏达热源供暖公司提交的相关供暖统计表、相关收条、发票复印件;2.证人证言:刘某某、李某某、郭某某、韩某某等45名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宏达热源供暖公司经理王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静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代永娥
检察官助理:王小玲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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