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45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3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鼓楼区**村**号。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盗窃,于2004年4月7日被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盗窃于2016年10月18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9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鼓楼区**村**幢**单元门口,盗窃被害人刘某某存放于此的废旧空调内外机各一台,销赃给路边收旧人员。
2020年1月11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在上述地点,再次盗窃被害人刘某某存放于此的废旧空调外机一台,并藏匿于本市鼓楼区**园**幢楼下地下室。经鉴定,被盗空调外机价值人民币220元。
2020年1月12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鼓楼区**园**幢地下室准备将废旧空调外机运走时,盗窃被害人郭某某存放于此的废旧纸箱子和铁架子,销赃给路边收旧人员。
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又一次到本市鼓楼区**村**幢附近时,被刘某某发现并扭送至公安机关。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抓获经过、前科劣迹材料、监控截图、照片、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郭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辨认等笔录;
6.监控视频光盘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佑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891383****(民警);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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