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王某甲建,男,1999年05月11日生,公民身份号3713211999********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镇**汪村217号。2019年7月16日因盗窃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执行监视居住;2019年9月29日因盗窃被临沂市兰山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王某甲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在山东省多地流窜盗窃作案多起,盗窃价值共计7019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8日凌晨6时许,被告王某甲建烟台市芝罘区**东网咖上网时,趁被害孙某某友杨某某海睡觉之机,盗窃二人放在桌上充电的红色VIVO手机以及银金色华为荣耀7X手机。经鉴定,上述两部手机的价值分别为840元、630元。
2、2019年12月14日5时许,被告王某甲建在沂南县诸葛亮广场南侧“极速”网吧上网时,将被害魏某某建放在电脑桌上正在充电的OPPOA5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563元。
3、2019年12月21日6时许,被告王某甲建窜沂南县**路路“BS4”网吧,将被害王某乙豪放在该网吧电脑桌上的一部红色苹果11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49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辨认笔录、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王某甲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甲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献贵
2020年3月26日
附:1、被告王某甲建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2、案卷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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