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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罪)_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407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51952******,汉族,文盲,住登封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登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3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登封市**镇**联华超市内盗窃不锈钢勺子一把,单价7元;

2、2020年3月7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登封市**镇**联华超市内盗窃王麻子剪刀一把,单价9.3元;

3、2020年3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登封市**镇****联华超市内盗窃毛巾一条,单价8元,并被该超市员工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3、证人刘某某等人证言;4、视听资料;5、有关物证、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依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一千元,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亚东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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