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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蛟检一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1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镇**村**屯。曾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09年9月14日被蛟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行政处罚人民币2,00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吉林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拣集烧柴为目的,使用自己家的农用拖拉机和刀锯,先后六次到蛟河市***镇***村***屯北3000米处***大院的国有林内(蛟河市***林场施业区***年林相图***林班***小班内),分六次共拣集了六车放倒的黑头木,树种包括胡桃秋、杨木、柞木、白桦,盗窃的木材被其拉回家中劈成木柈,堆放在院内,共计5.97立方米。经鉴定,木柈价值人民币2,985.00元。后被蛟河市***林场发现移送蛟河市***森林公安派出所。2020年3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蛟河市青背森林公安派出所投案,并自愿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户籍证明;(2)蛟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3)报案材料及照片;(4)林木权属证明;(5)王某某盗窃木材检尺说明;(6)扣押清单;(7)发还清单;(8)证明;(9)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程某某、张某某、夏某某、郑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蛟河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5. 勘验、检查笔录:(1)扣押笔录及照片;(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国有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投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尽

2020年4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蛟河市***镇***村***屯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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