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5199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永丰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1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9日被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1月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月1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进入杭州市萧山区**镇**村*组*号被害人徐某某家中,窃得现金3000余某某。
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 霞
代理检察员:管忱恺
二○二○年三月四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逮捕羁押于萧山区看守所
2、公安卷2册、检察卷1册
3、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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