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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_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51990********,大专毕业,户籍地:河南省许昌县*镇南*村*号,租住许昌市魏都区**路***小区高*号楼*单元*楼*户,无业。因涉嫌盗窃犯罪2019年1月15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8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 月 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月至2019年*月,被告人王某某在许昌市魏都区**街西段某风味小吃店当服务员期间,利用其让顾客扫码付款的工作便利,趁饭店老板帕某某某、李某某不备时,将李某某用于扫码支付的收款二维码偷换为自己的收款二维码,使用该手段盗窃饭店营业款共计人民币202421.9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全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帅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4月23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租住许昌市魏都区**路***小区高*号楼*单元*楼*户,联系电话159********);

2、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共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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