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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陈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1471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2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乡**村**号。2019年3月1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2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镇**村**号。2019年3月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4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9日凌晨5时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在中山市小榄镇**商务酒店,趁被害人何某熟睡之机,盗得现金人民币3500元、车钥匙2条(无法核价)、苹果牌iphone7手机1台(价值人民币4710元)、金项链1条(价值人民币41300元)后逃离现场。被告人陈某甲明知上述财物是盗窃所得,仍协助被告人王某某将上述财物予以变卖、丢弃。

2019年3月8日,公安人员在中山市古镇镇将被告人陈某甲抓获归案。同年3月12日,公安人员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归案。破案后,上述赃款、赃物均未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勤   

      2019年7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陈某甲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光盘8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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